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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的范建(化名)和云南的叶香(化名)结婚后,于2009年育有一子范小峰(化名)。
2016年起,叶和重庆的农民工杨春(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双方因故产生纠纷。
杨春遂起意报复叶香,打算杀害叶香之子范小峰。
2017年4月25日中午,杨春到达范小峰就读的台州某学校,向相关老师请假后,将范小峰带至学校操场附近的小树林内并将其杀害。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浙10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杨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因杨春判处死刑无法执行。
2020年4月,范建、叶香与台州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向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起诉。
范建和叶香认为,范小峰是台州某学校的学生,与其签有合同,范小峰在被告学校学习,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丧葬费33216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差旅费20000元,合计1264696元。
学校辩称:杨春与叶香曾多次到学校探望范小峰,足以让学校相信杨春是被害人的亲友。且杨春当天空手进入学校,进入校园后无可疑行迹。
范小峰见到杨春后动作亲昵,关系非同一般,学校没有理由怀疑杨春带领范小峰在校园散步是为了行凶,从而阻止他们单独相处。并且学校已按规个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不存在管理失职。即使被告存在过失也应在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且,叶香的行为是发生凶杀案的诱因,其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范小峰被害系叶香和杨春的感情纠纷引发,叶香明知杨春与范小峰熟悉,却未通知学校,从而断绝了学校发现杨春行凶企图的可能性,故叶香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认为,虽然范小峰与杨春熟悉,表面上也比较亲近,但他们并非近亲属,学校轻易让杨春进入校区,并向相关教师请假带走范小峰,可以认定被告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对范林峰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虽然叶香在监护儿子范小峰上存在过失,但该过失不足以形成杨春杀害范小峰的理由,即叶香对范小峰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叶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台州某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建、叶香170000元(含已支付的70000元)。
来源:潇湘晨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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