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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为了图方便,进小区、逛商场的时候从停车场的自动识别杆下通过抄近路。
这种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不但导致身体的伤害,还需要承担自身过错责任。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下: ●
案件经过
一日傍晚,虞某前往黄岩某商场,通过地下停车场入口门岗时,被车辆自动识别门杠砸中,造成头部受伤。虞某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40456.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通过被告管理的商场停车场门岗时被汽车自动识别杆砸中头部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
对于造成此次损害后果的责任问题,被告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在对商场的行人通道设置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未考虑到商场入口的便利性与安全性,尤其在人流量大的夜间及节假日,被告亦未开辟专门的通道供行人行走,而且在明知有人流通过岗亭存在人车混道的安全风险时,亦无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和监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由其承担70%的过错责任。
原告行走的路线虽为捷径,但仍应以安全性保障为前提,其自称行走该道存在安全风险,仍为追求便捷而通过,而且在通过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由其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
虞某诉请合计40456.86元的损失赔偿中,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等不予支持。对虞某的合理经济损失认定共计7407.36元,判决商场赔付虞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85.15元。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就是商场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所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朱翀表示,本案中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负有管理者职责,应尽到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进入其服务场所的人员人身之安全。如在通道口设置警示牌、派专人值勤管理等,当行人欲行至时,要及时进行阻止或合理引导,防止事故发生。
但是,就行人虞某自身而言,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选择人行通道而不应选择供汽车通行的通道通过,其自身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产生亦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的一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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