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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楼
发表于 2020-6-2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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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给点建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另);1、你的文字表述能力太差,婆婆妈妈的让人看不懂!
2、这样的高利就是民间所谓的(放倒款)吧,这是喝人血,法律是不支持放倒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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