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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下午,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校园周边文具店、书店进行突击检查,以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监管,取缔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整治低俗色情、恐怖暴力等网络有害信息,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联合检查组对头陀镇、新前街道、北城街道学校周边出版物零售单位及文具店进行检查,着重对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出版物,是否按规定保存进销凭证,是否销售涉黄、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产品,是否超范围经营,相关证照是否上墙等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但存在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悬挂等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处理。
据悉,9月份,黄岩区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黄打非专项联合执法月”活动,区领导带队,联合相关部门,将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着重对辖区范围内出版物经营单位、印刷企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宗教庙宇进行抽检暗访;围绕“清源”“固边”“净网”“护苗”“秋风”五大专项行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并发动基层网格员,对辖区内的印刷企业、出版物经营单位等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和巡查。敬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576-84212140(黄岩) 12345(全市)
附法条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来源:黄岩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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