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卖方违约,解除合同,退回房款,支付违约金18万元
买卖房子,是件大事。然而,因房屋交易金额大且过程复杂,买卖中稍有闪失就容易“出岔子”。黄岩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就遇到了闹心事,合同签了房款也付了,搬进去后住了大半年,没有及时过户的房子,竟被卖家给抵押了,双方为此交涉不下。
房产证未过户,被房东抵押了
朱女士说,前年年底,她通过中介相中了黄岩东城街道的一套房子,82平方米,68.8万元。当时,该房还没有产权证,但她还是跟卖家汪某、金某两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5万元定金,后又缴纳了首付款,共计43.8万元,并约定剩余的20万元在卖方办好产权证并过户给她后,一次性付清。
去年1月20日,房子交付后,朱女士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而后入住。去年7月,汪某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但朱女士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尾款并办理转户手续。“我当时手头紧,只有10万元,跟汪某协商,剩余10万元可以推后支付,等全部付完了再过户,对方也同意了。”朱女士说,去年10月1日,她又凑付了5万元。
而就在朱女士准备再凑付5万元,便可办理转户手续时,一个消息让她愕然了:这套房子竟在去年10月15日被汪某作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债权为40万元。
双方协商不下,买方上诉求偿133万元
自己已近乎全款付清的房子,怎么还可以抵押给他人呢?朱女士为此又气又急,找到汪某、金某要说法,可双方的交涉并不愉快。
今年年初,朱女士愤然将汪某、金某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两被告返还她购房款、违约金及装修费等共计133万余元。
对此,汪某、金某辩称,他们在去年7月初办理了产权证,且已通知朱女士办理过户,期间一直催促,可朱女士一直没有付清尾款。去年10月,因急等用钱,无奈之下才将房子拿去抵押。此事是朱女士违约在先,他们愿意解除该房买卖合同,并返还63.8万元购房款。
法院:卖方违约,解除合同,退回房款,支付违约金18万元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称对方违约,究竟谁在违约?法院如何断案?如何确定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金额?
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汪某、金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用该房抵押所得的贷款至今仍未偿还,致使朱女士无法取得该房所有权,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朱女士作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享有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被告方亦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涉案购房合同可以解除,汪某、金某返还朱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63.8万元。
而在涉案的购房合同中,特别注明“等甲方办好房产证时十天内交给乙方,乙方付清所有房款,转户时间由乙方再确定”,由此可见,双方对于何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明确约定,故朱女士并无违约。
因此,最终,黄岩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认定汪某、金某构成根本违约,返还朱女士购房款63.8万元,支付违约金18万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求。
此案的经办法官告诉记者,违约金18万元,法院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朱女士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的。“朱女士提出了装修费的主张,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花费,可待其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来源:台州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