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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林雪 通讯员 林静)6月27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3月15日晚,蔡某某、刘某某两人经事先商量,相约来到西城街道西江闸桥洞下水域,使用电子鱼竿、火钳等工具进行电捕鱼,非法捕捞水产品3.2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两人与区农业农村局达成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面对法院的判决,两人及时意识到错误,并承诺永不再犯。
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复同意我区公共淡水水域实施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同年4月,区人民政府发出公告,在区行政管辖内的其他公共淡水水域(除长潭水库、秀岭水库、佛岭水库、西溪水库等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全年禁止除娱乐性垂钓外的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法使用禁用渔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6月6日开始实施。
自去年8月至今,区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1件。“在我们目前审理的案件当中,非法捕捞水产品主要的类型还是电捕鱼。该类案件大多为零散偶发,并非有规模的专业非法捕捞,所以大多适用短期刑罚或缓刑。”区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钟兴华跟记者介绍,通过打击电捕鱼犯罪来减少对水域生态系统的危害,避免产生更严重的人身伤害,从源头上预防电捕鱼是重中之重。
接下来,公检法三方将依旧相互配合,坚持联动司法,并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积极合作,形成高效高质的打防体系。此外,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还将开展电捕鱼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将河道密集的乡镇作为重点宣传区域,丰富宣传教育方式,培养广大群众树立“电鱼犯罪”的观念,最大限度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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