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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副驾驶座正面的安全气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我女儿原本活泼开朗,现在因脸上的疤痕产生自卑心理,甚至开始厌学,身心均遭受了严重创伤。”
一次普通的追尾事故却引发女童八级伤残,本可避免乘员发生二次碰撞的“安全气囊”变成了“定时炸弹”,孩子所受的身心创伤又该由谁负责?日前,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7年1月,三门健跳镇某村的包某像往常一样,载着8岁的女儿包小某回家,途中却不慎撞上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撞击瞬间,主驾驶座的安全气囊正常弹出,包某受气囊缓冲保护并无大碍。然而,副驾驶座正面安全气囊引爆弹开时,底部位置气囊织物被烧破,气囊内的物质喷出灼伤包小某面部。
此后,包小某接受取左大腿皮肉覆盖面部创面、瘢痕松解、眼睑外翻矫正等多种手术,伤口可缝,脸部却疤痕难去。说起女儿的伤情,包某痛心不已。
安全气囊怎么会爆炸并燃烧?据包某诉说,该车辆在2015年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主、副安全气囊在修理时被更换过。包某遂一纸诉状将修理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损失。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包小某构成八级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修理厂申请追加销售厂家及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并申请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汽车主副安全气囊的质量缺陷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副驾驶座正面安全气囊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无生产厂家合格标签、无产品条形码等,其中的气体发生器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气囊弹开时引爆并灼伤包小某面部,生产厂家存有明显的过错。
修理厂修理、更换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等相关零部件,应认定为最终销售者,修理厂及销售厂家销售无生产厂家合格标签、无产品条形码的安全气囊产品,存在一定的过错。
包某因自身过错发生追尾事故,让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座且未系安全带,亦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包某、修理厂、销售厂家、生产厂家对包小某的合理损失分别承担40%、10%、10%、40%的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安全气囊涉及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环节的缺位都可能会酿成悲剧。生产者要严格把好质量关,销售商要严格把好进货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而驾乘人员更要规范使用安全气囊及安全带,为自身安全负责。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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