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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经销商承诺附赠精品,提车时却被收取赠品费。日前,我区的王女士在购车时就为这事跟4S店耗上了,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还闹上了法庭。购车合同里备注的选装精品是否是赠送,究竟谁说了算?
去年年初,王女士在台州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白色广汽本田小型轿车,双方签订一份《定车合同》,约定车价为83000元,由4S店代办保险,代办上牌,合同的“精品选装明细”一栏中标注了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未标注价格明细),并特别约定赠送玻璃险。
可到王女士去提车时,却被收取了85800元,4S店称,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玻璃险等均不是免费赠送的。王女士一脸愕然,购车时明明说好车价为83000元,附赠底盘装甲等,并在合同中进行备注,现在4S店却出尔反尔要收费。
双方就该问题多次进行协商,王女士还向当地媒体、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均未有让她满意的处理结果。最后,王女士愤然诉至法院,认为4S店系恶意抬高车价,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要求4S店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返还购车款。
那么,4S店是否存在欺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不构成欺诈,但应返还王女士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共计1118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
经办该案的法官对本案判决作出了说法。构成欺诈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本案中,4S店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女士交付车辆,车辆的配置、型号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车辆本身亦未出现质量问题。从大额商品交易的消费者谨慎义务看,王女士所购车辆价款数额较大,属于关乎自身关键利益的商品,应赋予其谨慎义务。即使经营者宣传方式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误解,但按照交易习惯,消费者应仔细考量,认真比较,确认无误后最终做出购买决策。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4S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S店作为汽车销售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整,以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应当对提供的书面合同作出解释。故合同中未约定的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因没有相应依据,应当返还给王女士。
在销售车辆时,不少经销商往往会打出“买车送礼包”的促销宣传,让消费者心动。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谨防“优惠套餐”下的价格欺诈,如果经销商承诺了免费赠送的项目,那么在购车合同上一定要明确列出,并标注“免费赠送”。不然稍不留神,说好的赠品就收费了。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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