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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黄岩区某足浴店擅自侵占人防工程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人防职能划转后我局处罚的首例人防工程被侵占案件。
前期,直属三中队对全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
巡查过程中发现东城街道某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存在被侵占情况:该人防工程南面用泡沫砖和红砖砌有两处固定搭建物,这两处搭建物均为某足浴店作储藏室使用,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违法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联系相关施工单位在限期之内对违法搭建物进行拆除,补救措施得当,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个体经营户)作出了警告、罚款1000元的处罚。
地下人防设施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破坏。下一阶段,直属三中队将从两方面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深化宣传
将进一步加强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市民群众了解、掌握人防地下室平战结合的相关知识。
加强监管
加强人防地下室平时使用的监督巡查力度,确保人防地下室平时能服务经济发展、战时能保护市民生命安全。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来源: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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