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网协民情观察室 于 2018-7-11 12:46 编辑
自从网友“玄玄炫选泫”发帖反应黄岩台大门诊部的医疗问题
http://bbs.0576qq.com/thread-625760-1-1.html
和本民情观察室发帖质疑台大门诊部《民情观察之黄岩台大门诊部你有无医疗欺诈?》
http://bbs.0576qq.com/thread-625804-1-1.html
黄岩卫生局获悉后,立即展开执法检查。
进一步的消息是:
2018年7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公安、物价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黄岩区西城街道黄长路311号的台州黄岩台大综合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审查,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立案调查处理。
拟立案调查,也就是说对台大门诊部涉嫌存在的医疗欺诈行为调查进入法律程序
小编百度了一下这两个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http://www.nhfpc.gov.cn/zwgkzt/wsbysj/200804/18304.shtml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84%E6%96%B9%E7%AE%A1%E7%90%86%E5%8A%9E%E6%B3%95/2530541?fr=aladdin
(以上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为百度所得,可能会存在版本原因的差错,执法依据以卫计局为准)
从以上几条条例条文来看,黄岩台大门诊部涉嫌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涉嫌未获得处方权开具处方,还涉嫌欺诈医疗,台大门诊部存在的问题,期待职能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观察室语:
医疗安全、医疗诚信,组成一个医疗环境
牵涉到社会大众最基本的底线信任
涉及社会安定因素
黄岩既然存在涉嫌违法行医的门诊部
职能监管部门就应该严格执法
扫清黄岩存在的医疗污气
还黄岩人民和在黄岩人民一个安全可靠可信奈的医疗环境
如今获悉黄岩卫计局会同黄岩公安、黄岩物价进行联合执法
民情观察室静候执法情况
和处罚结果
并对此进行一定的舆论监督
绝不能让一个“莆田系”在黄岩有医疗行骗的空间
民情观察之黄岩台大门诊部你有无医疗欺诈?
民情观民情观察之黄岩台大门诊部你有无医疗欺诈?
察之黄岩台大门诊部你有无医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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