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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8-6-2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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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部门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处 创建人 应丁昕 发布时间 2017-05-17 11:36:5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201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
被征收人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 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 。 因旧 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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