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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以“爱”为名的 暴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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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1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案情始末】
    只因爱人提出分手,男子竟然持刀行凶。被告人出于一己之私而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的暴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4月11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萧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萧某与周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相处几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登记一个月后,周某为了分房子的事,让萧某跟她假离婚。于是两人领了离婚证,但还是住在一起。2017年10月,因两人出现矛盾,周某向萧某提出分手,还说自己要去上海工作,不回来了,萧某对此坚决不同意。
    2017年11月1日,萧某整夜未眠,越想越觉得自己离不开周某,既然周某这么绝情,那自己就先杀了她,然后自杀,两人一起死。当日凌晨3点30分,萧某去厨房拿了菜刀回房间,把门的插销插好,坐到床边。不久,周某醒了,萧某再次跟她说“我们不分开”,周某说不行,她要搬出去了。4点左右,萧某见挽回无望,就趁周某熟睡之际,持刀砍向周某颈部。
    周某被砍后惊醒,开始强烈反抗,挣扎中两人一起滚到了地上。周某抓住萧某拿刀的右手手腕,又用身体将周某拿刀的右手压住。在此过程中,周某大声呼救,叫住在隔壁房间的儿子甘某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萧某带走,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周某被砍十余刀致重伤二级程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萧某与周某因情感纠纷发生矛盾,不能寻求正当途径解决,在夜深人静、周某熟睡之际,持菜刀对周某头颈部等处乱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遭到反抗致周某重伤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萧某行凶后在可以继续实施杀人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属于犯罪中止。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动态情景与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被告人萧某与被害人周某处于僵持状态,被告人的身体无法转动,加之被害人之子及时报警,民警在极短时间内赶至现场,令萧某不能也不敢继续进行砍杀行为。萧某没有主动放弃杀人的表现,不是犯罪中止,故对中止之辩不予采纳。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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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8 15: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周某是言而无信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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