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签订合同时条款要具体明确
一方说,租赁的厂房既不通电又不通路;另一方说,厂房符合招租公告中的“三通”条件。双方为此闹掰,之后租赁方拒交租金,出租方没收定金并将房子转租,最后还闹上法庭。究竟孰是孰非?1月9日,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区人民法院有了结果。
竞标租房后签订租赁合同
2017年6月,我区某村委会发布厂房招租公告,将本村的一处厂房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进行招租。公告载明了厂房面积、租金标的、租期等条件,并标明厂房水电齐全,道路畅通。
张某获知后于同年7月5日向该村委会交纳了竞标保证金2万元,并在之后的竞标中以最高价中标。中标后,张某和村委会于当天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书》,包括约定租期五年,租金按年支付,第一年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上交租金,村委会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收回厂房,租金余额三天内交清,不交的话保证金没收等内容。
7月7日,村委会安排电工在厂房原电表中分接出另一电表供厂房使用,接分表时张某本人也在现场。
可在7月9日,事情却来了个大转弯,村委会发布告示,将张某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予以没收归村集体所有,并在之后将厂房另行租赁给他人。
短短几天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原来双方在厂房的“三通”问题上闹掰了,张某未再按约支付当年房租余额,因此村委会认为张某违约。
为租房“三通”状况对簿公堂
同年8月,张某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村委会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张某称,协议签订后,发现该厂房没有通电,进出的道路也不通畅,他要求村委会两天内接通出租厂房的三相四线用电并清障道路,确保厂房马上能够进行生产,对此村委会称短期内无法办到,并在之后将厂房另行租赁给他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则辩称,其出租的厂房已通水、通电、通路,
符合厂房招租公告中的约定。张某违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房租,故按协议没收保证金,并将厂房出租给了他人。村委会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其中有当地供电所出具的历月电费明细,拟证明涉诉厂房2017年1月至7月均通电的事实,还有一份原租户在7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其将所有的电表同意供村委会使用的事实。
厂房符合“三通”条件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到底在于张某未按约定的期限交纳租金,还是村委会提供的厂房不符合厂房招租公告所描述的“通水通电,道路畅通”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涉案厂房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通水通电,道路畅通”的条件,本案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张某未按约定交纳当年剩余租金,村委会没收保证金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出租协议,驳回张某其他诉请的判决。
经办法官对判决作出了解释,对于厂房是否通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厂房的通电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均表明,村委会提供的厂房符合厂房招租公告中约定的通电条件。张某称所接用电分表不能达到他的用电负荷要求,但双方并未对厂房应达到何种用电负荷要求作出具体约定,张某当时也尚未确定将厂房用于何种用途,在村委会已按约定提供通常用电的情况下,应认为厂房通电状况符合双方租赁协议约定。
关于通路问题,双方均认可通往厂房正大门的道路不存在堵塞,能正常使用,法院也进行过实地查看,该道路情况属实,应属“道路畅通”。张某称周边道路有堵塞物,不符合约定的畅通要求,但其曾到涉诉厂房进行实地察看,应对“三通”状况有一定了解,其参与竞标的行为也是对厂房现状某种程度上的认可。张某如有特殊要求,应当事先对拟出租厂房及状况进行细致考察、审慎选择,并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约定。
来源:今日黄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