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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 公安派出所 配合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 消防监督检查 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 录音录像 。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 公安派出所 配合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 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 消防监督检查 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 录音录像 ;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所说,各街道办事处在查消防安全时,对居民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政策,是否属于知法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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