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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天网恢恢!10年前致一死一伤,路桥民警奔赴江苏擒获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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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1: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

10年前发生在路桥的一起命案,6名涉案人员中5名已经相继落网并依法获刑,其中1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庆前夕,最后1名涉案嫌疑人在逃亡长达10年之后被民警从江苏抓获并押回路桥。

2007年3月26日晚,在路桥某家小宾馆内,因赌博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9岁,江西省井冈山人)与已经获刑的刘某、夏某、肖某、李某、颜某等6人结伙,持刀砍死了湖北通山的陈某,并砍伤陈某的一个亲朋。

案发后,警方立即启动命案侦查机制全力破案。就在案发后的第二天,该案件的涉案人员刘某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投案自首。同年4月9日,涉案人员夏某被警方抓获;8月15日,肖某也主动投案自首。2009年2月3日和2011年9月21日,涉案的李某和颜某相继被抓获。至此,该案的6名涉案人员中5名落网。

一个个同案人员的被抓或是投案自首,张某还是没有警醒,他仍然心存侥幸,选择逃亡之路。在张某潜逃在外的10年6个月时间里,警方秉持“有逃必追”的坚定信念,从未放弃过对他的追捕,只要有线索,就不惜血本开展追捕。在广辟信息渠道开展追捕的同时,民警更是刚柔并济,三番五次上门做其家属思想工作,敦促其投案自首,可一直未果。

今年9月15日,副市长、公安局长伍建利在《全市公安机关命案及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积案侦查工作规范(试行)》上作出重要批示:“理新账但也不忘旧账,必须除恶务尽、除患务尽、除账务尽。”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郑灵江也就此作出批示:“抓住机遇,克难攻坚,理好旧账。”

对此,公安分局刑事犯罪侦查中心在抓现行案件侦破理好新账的同时,对命案积案以及涉案人员没有全部到案的命案进行全面梳理,细分责任开展全面攻坚,理好旧账。

在开展理命案旧账行动中,警方借助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研判,民警发现“2007·3·26”命案在逃嫌疑人张某很可能落脚在江苏常熟一带。随后,民警通过再分析、再研判不断缩小范围。

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9月21日,刑事犯罪侦查中心主任梁茶增带领侦查民警卢广、方俊皓等5人赶赴江苏常熟开展实地排查。追捕民警克服当地下大雨等不便和种种困难,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脚区域,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一大片低矮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

虽然10年过去了,梁茶增对张某的相貌还是熟记于心。9月2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正混迹于一家出租房屋的赌博现场,见到民警,参赌人员纷纷逃离。就在参赌人员逃离的现场,梁茶增一眼就认出了张某,并将其擒获。在现场,民警喊其名字时,张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身份,竟然狡辩自己是其兄弟。在常熟市公安局里,一听民警说是“浙江台州路桥”的警察时,张某顿时表情凝重,脸色瞬间铁青,深知自己到了逃亡的末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逃亡在外的日子是难以煎熬的。警方希望执迷不悟的在逃人员务必尽快投案自首,回头是岸,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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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9 15:0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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