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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重庆的梁先生很是郁闷,自己在家门口捡了一把小刀,没想到却让自己被行政拘留二日。
原来就在前几天梁先生下班后回家时在家附近的边发现了一把折叠小钢刀。大约普通折叠水果刀大小,刀刃锋利,带有自锁装置,看着很不错,也没多想便随手放进了自己的电瓶车后备箱,想着可以拿来切切东西。可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在不久之后的晚上被夜间设卡的头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核实为管制刀具。被当场收缴,梁先生本人也被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此时的梁先生后悔不已,自己的“无心之失”却换来两日行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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