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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事故不断 交通肇事罪是否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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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近日以来各个地区频发交通肇事案件,致使多人受伤甚至死亡,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注意乃至不安,并且事故事件情节之严重已经上升到了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罚,而不仅仅是交通肇事案件了。

    近期,有网友在博客中发表了修改“交通肇事罪”法案的建议。该网友认为对于肇事者的处罚并没有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度,而是应该修改早已不合时宜的“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惩罚力度最大也只仅仅是监禁7年,力度远远不够。下面是我们摘自该网友博客中对“交通肇事罪”法案提出的修改建议的原文,供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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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三个案件让交通肇事有了新的判罚: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起案件分别来自成都、南京和郑州,更把交通事故责任提升到了死刑的量刑。

  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 成都男子被判死刑
    http://www.autohome.com.cn/news/200907/66025.html

  已被批捕 城管科长醉酒驾驶致3死8伤
    http://www.autohome.com.cn/news/200908/66838.html

    又是酒后驾车 保时捷斑马线撞打工妹
    http://www.autohome.com.cn/news/200908/66940.html

  对此,我拍手称赞,不过我倒觉得大可不必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应该修改早已不合时宜的《交通肇事罪》,这么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归根结底是《交通肇事罪》太软弱了,因为撞死别人最多也就7年而已,多数赔点钱就缓刑了。

  软弱落后的《交通肇事罪》既没有保护了守法的非机动车,也没有保护守法的机动车,而且造成了责任和代价的不符以及社会的不公。

  中国交通事故率世界领先,法律制度的落后是根本原因,随着车辆保有量的提升,是到了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了。

  一部法律的前提是假设大家是不自觉的,而不是自觉的,这才有了法律,才有了让不自觉的人知道违法是有代价的,所以强烈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建议如下:

  对于几类恶性机动车违法:

  1、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最高量刑应该是死刑,条件是一旦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司机可判死刑;

  2、对于无证驾驶造成的事故,最高量刑应该是死刑,条件是一旦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司机可判死刑;

  3、对于肇事逃逸的事故,最高量刑应该是死刑,条件是一旦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司机可判死刑;

  4、对于营运车辆(以货车和客车为主),由超速、超载引起的肇事司机全责事故,最高量刑应该是死刑,条件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肇事司机可判死刑,一人以上死亡为无期徒刑;

  相应的对于非机动车的违法:

  1、非机动车恶性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非机动车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横穿封闭快速路和高速路,翻越快速路栏杆等。

  我相信,一旦按照上述建议制定新的《交通肇事罪》的细则,将会是所有遵纪守法的驾驶员和非机动车的福音,一旦严格执行,一年内交通事故死亡率下降10%,三年内下降20%。


● 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个罪名。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 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犯前罪,今后再有故意犯罪要按累犯从重处理。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要坐5-7年牢,而交通肇事如果积极赔偿,一般可以判缓刑,就是不用坐牢。缓刑考验期到了,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再执行实刑,就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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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19:0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制造恶性事故的应该枪毙,杀一儆百,看谁还敢乱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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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8-5 19:11 | 只看该作者 IP:北京市 阿里云BGP服务器
撞车的应该也枪毙///反正咱们没车。1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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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8-5 19:12 | 只看该作者 IP:北京市 阿里云BGP服务器
现在路上到处都是车。还喇叭在那都都叫。烦都烦因为自己喇叭响的猛  最烦这样的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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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8-5 19:1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昨天的事件 晚上当事人的父亲到1818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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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8-5 19:3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些人判的忒轻了.不拿别人的生命当一回事,现在的法律太倾向于有钱人,,现在是撞死人不陪命,有钱就可以搞的定,,可惜的是鲜活的生命..为生命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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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20:16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他们开好车
已经自己有钱,撞死了就给钱就行了,
唉这样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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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8-5 20:2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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