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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的王某,60岁出头,在医院当护工。
2016年7月29日这天,因医院走廊加床病人用早餐后,将剩余的稀饭倒在床头垃圾桶外的地上,王某经过时不小心踩上滑倒。事后,她因脊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药费7500元,并休养了3个月。护工公司在支付了王某各项费用3.75万元后,将医院保洁工作的承包商某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这垫付的3.75万元。
今年8月2日,临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据护工公司代理人陈述,造成此次王某滑倒摔伤的原因是医院保洁公司的保洁员没有及时对走廊地面物稀饭进行清扫,保洁公司作为医院保洁方面的管理人、维护人,应当承担造成王某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保洁公司应诉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并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发场地的管理人是某医院,保洁公司并非医院场所内的管理人,没有直接管理义务。本案中导致王某受伤的原因是医院的加床病人倒出的稀饭所致。该加床病人是实际侵权人,因此原告应追加该名加床病人。最后,护工公司支付给护工的款项是其与护工之间经调解达成的,保洁公司并未参与调解,对于该赔偿金额并不认可。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的侵权案件,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即倾倒稀饭的加床病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长期在事发地做陪护工作,且其是在上午时分路过垃圾桶的,其应对于周围环境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其应对自己的摔倒受伤承担15%的责任。被告保洁公司未对垃圾桶旁边的稀饭进行及时打扫,导致王某在此滑倒受伤,可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认定其应承担25%的责任。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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