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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假借他人机构之名向老年人 推销保健品 椒江一保健品店 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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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1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
    近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虚假宣传推销保健品的店铺做出行政处罚1万元的处理。这家店铺假借“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的名号,以举办“健康讲座”的名义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
    “健康公益讲座”有蹊跷
    3月21日下午,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椒江区中山西路8号台州市联谊饭店四楼有人在非法销售保健品。该局执法人员接完电话马上前往现场,发现几十名老年人刚刚出门,现场留有印着“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字样的档案袋两个。会议桌上散放着几张“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院委员会慢病现状调研表”,分别写着不同的姓名和数据。
    而奇怪的是,现场只是以“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名义开展健康讲座,给老年人讲养生知识,并未发现保健品。
    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是我国老年中医药事业中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真的是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院委员会来椒江开健康讲座,还是另有隐情?
    调查显示,讲座和“委员会”毫无关系
    经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真相浮出水面。
    此次活动组织者为椒江一家保健品店,在椒江区海门街道设有实体店铺,印有“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字样的档案袋及调研表等资料是其在打印店自行印制的。
    该保健品店无法提供“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机构的有关资料及与该机构合作的任何依据,与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没有半点关系。而此次在联谊饭店四楼会议室假借“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医研究委员会”名义开展健康讲座,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觉得其保健品店是具有一定规模值得信赖,现场虽未销售商品,实际还是为推销保健品做铺垫。
    该保健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7月12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保健品店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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