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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我一直很配合交警的执法检查。”6月16日,在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冯某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冯某不承认其拒不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却赫然记录:“冯某拒接酒精呼气测试”。
当天,临海市人民法院首次在一般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当时,我们要求被告人冯某下车。冯某未配合我们下车,经过五分钟反复交涉才下车……被告人身上酒气很大,经过七八次酒精测试,都没有一次成功。我们认为冯某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将其强行带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民警赵某出庭作证,当庭提供上述证言。
当天,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冯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认定冯某“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检测”。临海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意见,“被告人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终,临海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处冯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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