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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船老大”构非法 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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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
休渔期非法捕捞章鱼致9人死亡5人失踪
领刑一年四个月

    每年6月1日至8月1日是笼壶类作业休渔期。在这期间,蟹笼捕捞船不能出海作业,“船老大”倪某却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休渔期高价售卖海鲜多赚点钱,专挑禁渔期出海,捕获章鱼6000余斤,非法获利7万余元。但在最后一次出海时发生意外,致9人死亡,5人失踪。日前,三门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年近五旬的倪某系三门县晏渔村“船老大”,1995年与人合作打造渔船一艘,一直以出海捕捞为生。2015年5月底,倪某与其亲戚严某、周某事先商量在禁渔期外出捕捞章鱼。在同年6月1日禁渔期到来之前,倪某等三人驾驶渔船出海,将装有青占鱼饵料的蟹笼投入海中等待禁渔期期间出来打捞。后倪某想,作为船老大的他如果待在家里,就不会有人怀疑船只出海作业,故倪某返回家中,由严某、周某带队捕捞。
    2015年6月底至7月初,严某等人捕获章鱼共计6000余斤,卖给由倪某事先联系好的陈某(另案处理),共获利7万余元。7月中旬,严某等人再次捕捞时,在宁波象山附近海域与利比里亚集装箱船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严某等9人死亡,周某等5人失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助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一般渔业部门会设置红线标示。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生产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器具,具体样式及指标在渔业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均有规定。

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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