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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醉酒骑超标电动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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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由来】
    不久前,老董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时,将行人江某撞倒,导致江某左腿受伤,缝了两针。老董本想私了,但江某发现老董当时酒气挺大,就坚持要他赔5000元。
    老董不同意,江某报了警。经测试和鉴定,老董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4mg/100ml,系醉酒。交警随即扣押了老董的电动车,送去鉴定。由于该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属于机动车,警方以老董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拘留。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老董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点评】
    许多人只听说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被判刑,很少听说醉酒骑电动自行车被定罪的。其实,老董的行为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
    首先,老董骑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并非都是非机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到50km/h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以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均属于机动车范围。老董骑的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确实属于机动车。
    其次,老董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老董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7.4mg/100ml,显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再次,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如何,不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这里提醒电动车使用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酒后驾驶或者醉驾。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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