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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不因一句话“贵重物品自己保护,丢失概不负责”就能免责
4月上旬的一天,温岭的林女士在城区一服装店挑选好衣服。当她准备结账时,才发现放在外套内的钱包不翼而飞。她称,当时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800多元现金和一张身份证。林女士要求该店进行赔偿,该店不答应,于是她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该服装店,要求店主调出监控录像,但因为试衣间是死角,没有找到被偷盗的视频。之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店主以店内有告示“贵重物品自己保护,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林女士则认为,顾客试衣服时,店主应负责顾客的财物安全,因此该店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该店主进行讲解。通过协商,该店主同意赔偿500元现金给林女士。
温岭市消保委表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经营者张贴“贵重物品自己保护,丢失概不负责”,亦不能免责。
来源:台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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