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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两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行政处罚,温岭市鸿哲鞋厂以及刘华军因“盗版”耐克旗下注册商标,分别被判处罚款4700元,罚款8900元。
温岭市鸿哲鞋厂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货号169童鞋上使用与耐克注册商标相似的两款商标。被侵犯的商标系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刘华军从2015年11月7日开始,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横峰街道东塘新工业园区46号设立鞋厂从事童鞋的加工经营活动。期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货号196的童鞋上使用与耐克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了货号为196的童鞋500双,中获利80元;尚余侵权童鞋420双货值5040元被本局依法扣押在案;以上共计经营额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刘华作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童鞋420双;3.罚款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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