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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帮人清运垃圾,不幸翻车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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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院:定作人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适当补偿1.5万元;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承担的法律风险不一样
  
  帮人清理房屋垃圾,不幸翻车身亡,死者家属将屋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屋主没有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15年7月17日,黄岩人丁某对位于北洋镇乌岩村的老屋进行修建,清理出一堆建筑垃圾。当地的老朱从事北洋镇长潭区域多个村居、单位的垃圾运输倾倒工作,丁某找到老朱,要求他将这些垃圾搬运走,双方谈妥搬运费50元。丁某支付了酬金后,老朱将垃圾装入其平常用于运输垃圾的电动三轮车,驾离丁某老屋。
  不料途中意外发生,老朱驾驶三轮车行至长潭村茅庵路段时,不慎翻入旁边山坑中,造成头颈部受伤。当日,老朱被送至医院抢救,后又转至上海的医院救治,一周后不幸身亡。
  老朱家属悲痛过后,认为老朱是在倾倒垃圾时从高处坠落受伤,丁某作为雇主该为这起事故担责。
  丁某为老朱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但认为自己跟老朱并非雇佣关系,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老朱是由于为他运垃圾导致的死亡,此事故是老朱驾驶车辆发生的单方事故,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为赔偿事宜各执一词,最后,老朱家属将丁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丁某让老朱搬运垃圾,双方属于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老朱平时长期从事垃圾运输工作,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从双方约定的报酬仅为50元也可以看出,垃圾的数量是较少的。老朱驾驶的是其日常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运输垃圾离开丁某老屋,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茅庵路段,当日发生的事故是一起单方事故,并无外来因素介入。老朱家属主张两被告存在过错,但从其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被告过错的存在。因此,老朱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但事故发生前,老朱是为被告的老屋搬运建筑垃圾,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方适当补偿,最后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补偿1.5万元。
  经办法官表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雇佣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但如果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合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分析。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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