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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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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廖小清 林丽娴 盛相良2014-08-01 22:04我要分享
今天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根据《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将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对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要求和目标定位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引导各地差异化发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不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在职,均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决定》既从省人大常委会的角度阐明建设“两美”的意义和要求,又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提出要求,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作出规定,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两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要求建立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恶果严惩的体制机制,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行节能减排降碳总量管制;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建设“两美”,监督不可或缺。根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将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地方性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推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要求,作出部署;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预算审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决定》还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畅通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实施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和环境保护义务,发现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依法予以投诉、举报。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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