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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1-16 1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本帖最后由 陈仙国 于 2009-11-26 17:25 编辑

谁知道"颜文斌"、“屈文桔”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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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11-16 12:2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下你不知道了吧?
“乡村”是网警{:1_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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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11-16 12:28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屈文桔姐夫是公安局里的科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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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11-16 13:3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没有他牛 {:1_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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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1-16 17:5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北仑区
典型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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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1-16 20:09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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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21:3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现在一点脾气也没有了,就发判决书,其他一概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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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1-17 01:2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乡村身为网警,难道他就可以一手遮天,进而还来否决同为国家机器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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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1-17 01:2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此贴讲道理,摆事实,根本就没有任何违法的内容存在,他凭什么删贴?{:1_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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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11-17 01:30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老陈,虽然你我素不相识,但是我力挺你到底---也就是在挺中国的人权和中国的法律!{:2_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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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1-17 01:36 | 只看该作者 IP:贵州省六盘水市
不知道说什么
默默的同情与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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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11-17 09:55 | 只看该作者 IP:北京市 阿里云BGP服务器
没照片  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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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2:3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也是没有办法了!
如果对方没有钱,我们是可以理解的,逼也没有什么用的!
但“颜文斌、屈文桔”这两个老赖有钱,只是把资产转移了而已,还车子开开,日子过得仙一样,这种人要天打雷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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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1-17 19:5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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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9 14:31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老陈,虽然你我素不相识,但是我力挺你到底---也就是在挺中国的人权和中国的法律!{:2_214:}
霸天虎 发表于 2009-11-17 01:30

谢谢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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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11-19 16:45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巨星网吧
仙国 真是帅逼了 我喜欢{:1_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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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1 21:04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09-11/21/content_6423630.htm
    最高法拟禁被执行人9种高消费,包括买车、外出旅游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本报讯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九种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稿规定,限制高消费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或包租轿车;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任何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和工作必需,需要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意见稿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进行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欣

  立法管老赖请您提意见

  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限制高消费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gfzxj2009@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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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9-11-24 14:1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额,不知道说什么了,LZ挺同情你的
哎,当初咋这么相信人呢,还借钱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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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9-11-24 14:57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是不是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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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6 15:36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是不是倒款
霸道火 发表于 2009-11-24 14:57

不是倒款.
高利贷是违法的,法院不会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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