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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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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09-11/21/content_6423630.htm
最高法拟禁被执行人9种高消费,包括买车、外出旅游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本报讯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九种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稿规定,限制高消费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或包租轿车;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任何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和工作必需,需要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意见稿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裁定进行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欣
立法管老赖请您提意见
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限制高消费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gfzxj2009@ 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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