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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芳、庞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利与被告蔡明芳、庞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07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源:今日黄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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