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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举报副局长通奸者,为何自己也倒在法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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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黄岩,浙江台州的一个区。因为一个公安局副局长被举报,一度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时过多日,当此事渐渐淡出人们视野时,举报者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再次让人们关注这起看似简单却扑朔迷离的事件来。

近日,黄岩区委接到匿名举报,举报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在上班时间与他人通奸,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调查。

5月13日,黄岩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近日,针对媒体报道和最新举报情况,黄岩区委高度重视,区纪委等单位正在对周祥辉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5月14日,黄岩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再次发布信息:【关于对周祥辉党纪立案并暂停履职的决定】经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5月21日,黄岩发布第三次发布信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细心人不难看了同,短短一周时间,三次发布信息,期间该被举报人身份由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变成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很显然,这种调动正是为了调查。

被调查人周祥辉究竟何许人也?而举报人又是什么人,用的什么方法获得线索的呢?


从官方发布的信息来看,该周已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经被当地监察部门开展调查。换言之,其除了被举报的生活作风问题外,是否在经济上还有问题,相信假以时日,即能查得清楚。网友柳州东尹的点评很有道理:一个(副)局长生活不检点,极有可能还有经济方面问题,因个人隐私被曾经的手下非法采集并曝光后,获得了纪委的“关照”,从纪委措词看,问题不小。

周副局长和举报人池文,同时成为网络的红人,而网友其实更关注这个举报人池文,他又是何许人也?

池文, 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民警,2012年借调至黄岩区调解中心工作。2018年2月调离至黄岩区上垟乡工作。

从此事件发生后,不同网友都觉得,池文是一个悲壮的反腐败英雄,他冒着被迫害的危险,通过跟踪、安装定位器,处心积虑获取了上司通奸的证据,然后实名进行举报,却被所在单位黄岩公安分局关禁闭。是的,这种感觉不仅是很多网友有,包括贫猫一开始也有这种感觉。然而,有些事,却并非想象的这么简单。

池文秘密安装定位器、跟踪密拍动机是什么?
2017年7月7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接到周祥辉报案称,其白色丰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器。经调查,系本单位民警池文所为。池文被传唤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他多年前与周某同事期间,产生矛盾,一直耿耿于怀,就购买定位器安装在其私家车上进行跟踪。

从现有的事实可以看出,池文的举报并非出于对贪腐的义愤,而是纯粹的个人报复心理。事发后,池文自己也承认,自己所做的事,目的是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掌握把柄,让对方不好过。经过进一步调查,人们惊奇地发现,而池文做这种跟踪密拍之事,居然不是一次两次,其是多达十余人。

从2015年起,池文就通过网络购了多套GPS定位器、10张定位器流量卡,先后将定位器分别安装在胡某、潘某(是池文曾经借调到黄岩区某单位工作时的领导)甚至其兄长池某等10余人的私家车上进行跟踪和偷拍。而其跟踪偷拍的原因,居然都是为了报复泄愤。

在借调工作期间,池文又对胡某和童某产生怨恨。起因是一次市区两级纠风办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池文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网上炒股。不久,单位进行人事调动。池文提出提拔要求,但愿望没有实现。为此,池文对胡某和童某心怀不满,遂对胡某进行跟踪报复,违法查询童某个人信息。

池某是池文的兄长,因家产纠纷引发冲突,池文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以本人骨折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兄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鉴定,池文的伤情无法确定为他人所伤,警方依法作出处理后,池文认为没有达到其预期目的,对其兄长和办案单位负责人潘某怨恨在心,在潘某私家车上安装定位器进行跟踪和偷拍。

据调查,除此之外,池文频繁查询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






有不少网友偏执地认为,池文之所以被采取强制措施,完全是因为他得罪了上司。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完全不了解其所作所为,或者是刻意忽视其长期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根据我国刑法,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换言之,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生活作风有问题的副局长,谁愿意赌上自己的前途和声誉,去为这个通奸局长提供庇护?这个问题想过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还有网民认为,做人光明磊落又何须怕他人去查??对于这种言论,贫猫只能呵呵了,试想一下,如果民警窃取了一般公民的个人信息,马上就有人会说民警公权私用,公民合法的个人信息谁来保护?这种行为是知法犯法,必须查处。现在这个民警查的是上司、同事,马上又有这种说辞,标准的两张嘴皮颠倒都是他有理。

从法律角度讲,非法获取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我们在讨论池文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时候,一些媒体却对周祥辉的处理结果避而不谈,事实上,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公安民警,光是通奸这一条,你就失去了当领导的资格,失去了应有的党性,不配做一个公安民警。即使从法律层面来讲,目前我国的现有法律还没有一个像样的通奸罪,但相信党纪政纪会有办法处理的,更何况他有没有经济犯罪问题,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调查,相信最终肯定是会有一个交代的。

违法取证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必须依法惩处是一回事。通奸副局长正在审核处理中是另一回事。有些网民试图将这两回事混为一谈,制造出一个悲情角色,要是么天真,要么是别有用心。事实上,微博上确实有一批人,眼巴巴等着借题发挥,一面在网上自说自话,一边拼命搅局带节奏,试图将黄岩、台州乃至整个浙江都黑个遍。贫猫只想说,无论是反腐还是保护公民个信息,依法处理才是根本和原则。

来源:猫眼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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