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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孩子构成十级伤残,校方因处置不力而担责
课间休息时间,两名小学生争夺铅笔发生意外,笔尖直接戳进一个孩子的左眼眶。上了一节课后,受伤的学生小亮(化名)才被父亲接走送往医院治疗。小亮伤得不轻,构成十级伤残。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小亮获赔7.66万元。
抢铅笔,铅笔戳进眼睛
小亮与小文(化名)是玉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两人是同班同学,坐在前后桌。
2015年12月18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小亮与小文因一支铅笔起了争执,两人互相争夺铅笔,一不小心,铅笔就戳进了小亮的左眼,小亮疼痛哭泣,用手捂住眼睛,引起同学围观。
之后,第一节课上课铃响,班主任老师来上语文课,有同学报告小亮在哭,老师见小亮用手捂眼,询问其眼睛怎么了,小亮报告说是小文给弄的。老师再问 “有没有关系”,小亮回答“没有事”。接着,老师又问小文,小文回答铅笔被小亮拿了,两人在争夺时不小心戳到了小亮的眼睛。见小亮说自己没事,观其眼睛在慢慢地睁,没有流血,老师就继续上课了。
到了第二节数学课,小亮疼痛难忍,求助班主任老师,老师联系了小亮父亲。随后,小亮被匆忙赶来的父亲接走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小亮入院后,检查发现铅笔的笔芯及木屑断在眼睛里。之后,小亮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小亮在家长的陪同下多次赶赴医院复诊。为了给小亮治疗,家里花了3万余元。后经鉴定,小亮被认定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球内异物,左眼结膜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睫状体脱离,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校方和伤人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小亮将同班同学小文及小文的监护人、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
庭审中,小文父亲称,学校未安排教师在课间休息时进行巡查,致学生发生争执时无人管理,说明学校存在管理欠缺。老师已发现学生受伤,却当没事继续上课,未尽到管理职责。他觉得,小亮在校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
校方辩称,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校方不可能24小时盯着学生,这个不现实。校方已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事先有老师在教室进行宣讲。两学生之争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学校老师不可能防范,纯属意外,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削尖的铅笔无异于锐器,而眼睛属身体敏感、重要且易受损器官,理性的管理人应当做眼睛被铅笔尖戳伤的谨慎预判,而被告学校因原告小亮一句“没有事”就放任此事不顾。而且小亮因眼睛疼痛而自行求助被告班主任时,学校方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通知小亮父亲后就未予任何救治,小亮所在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对小亮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文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小文父亲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方赔偿51074元,小文父亲赔偿25537元。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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