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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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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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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浙江省台州市
今天上午黄岩区法院例行院长接访日,当事人向接访的包案郑院长送交以下书面请求:
对下列二项事项,作出书面回应:
第一项,请求人因[2007]黄民一初字第1682号《判决》,涉嫌掩护“骗房夫妻”郏xx,何xx,“骗房儿” 郏xx,未付一分钱,并冒用曹xx死后之名,骗去3处拆迁补偿房和补偿款一事。
请求人从2011年2月18日开始,就向其送交或转交,要求纠错材料6次,口头请求2次,均压着不起动申诉纠错程序和移送侦查程序?
第二项,请求人因[2012]台黄行初字第8号《裁定》,涉嫌掩护“骗房夫妻”郏xx,何xx,“骗房儿” 郏xx,未付一分钱,并冒用曹xx之名,骗去3处拆迁补偿房和补偿款一事,
请求人于2012年7月15日向法院发《判后答疑申请书》,法院收件后亦置至不理,亦属分管范围?
故借接访之机,请法院包案院长,有理有据地作出书面回应。
请求人:曹相光、张 奋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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