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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事] 原来的公司倒闭后 失业保险未停保 新单位的失业保险无法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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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0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本报记者 林 曦

  

  “我想把社保关系从路桥转到椒江,进行合并续保。”

  “不行,根本无法续保。”

  近日,椒江林小姐就职的公司,从路桥搬到了椒江。顺便,她打算将社保关系转移过来,可椒江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却给了她这样的答复。这又是为什么呢?

  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林小姐在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至今没有停保,续保因此也成了不可能。“想要停保,必须由原公司提供相关申请,还得盖上公司的印章。”

  听到这一消息,林小姐急坏了,因为原先她工作的椒江一家居公司倒闭了。去年9月,林小姐在路桥一家外企找到新工作,并在路桥重新办理了五险。“原公司老板不在,人去楼空,上哪去找相关的人呀!”

  带着林小姐的疑问,记者联系上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科长陈雯婷。

  据陈雯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倒闭破产后,其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员工可据此带身份证到当地的失业保险就业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工商银行的开户账号,届时,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会定期到账。”

  “林小姐的情况属原公司不负责任造成。”陈雯婷透露,由于林小姐原先就职的单位并未进入正常的破产程序,她可以先找原公司的主管单位海门街道办事处,出具“公司倒闭造成失业保险未停保”的证明,到椒江区社保办理窗口,将之前的失业保险暂停,再通过新的工作单位续保。

  同时,陈雯婷透露,从去年6月至9月,林小姐并未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无法进行补缴,只能通过续保累积缴纳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满12个月,便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同等时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年限的不同,领取时间也相应增加,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不过,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出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动离职则不享受相关待遇。”
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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