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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王女士因遭受车祸距预产期半个月提前剖腹产婴,事后王女士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因事故伤后至母婴出院时的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近日,黄岩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支持了王女士伤后至住院行剖腹产前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等合理费用,对其生育孩子期间的费用,根据事故的原因力,酌定由肇事方承担三成责,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去年1月7日14时20分许,再过一个月就要做妈妈的王女士驾驶车辆时被杨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追尾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当日,王女士即往医院诊疗,医院作保胎用药处理。接下来,王女士因腹部有坠感、不适,多次去医院复诊,医院诊断:不排除隐性胎盘早剥,临床继续安胎治疗,可以考虑剖宫产分娩,并建议休息。同月20日,王女士行剖宫产手术产一女婴,6天后出院。新生儿产出后因窒息,经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抢救后,转入儿科治疗,于次月4日出院。
王女士将杨某和肇事车的承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在事故发生后无任何受伤的记录,提供的医疗证明只是出事时王女士已怀孕,行剖宫产手术是正常的生产范围,与本次事故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王女士请求赔偿伤后至住院行剖宫产前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有理,法院应予支持。
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怀孕8个多月,生育孩子也必然会产生各种费用,现王女士要求杨某承担生育孩子期间的全部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但从王女士因事故被撞击后连续腹部疼痛至离预产期还有13天即行剖宫产手术,到婴儿产出后因窒息进行人工呼吸、胸外按摩等抢救情况看,该情形与交通事故致王女士腹部受伤有一定的关系,故杨某对王女士住院生产及婴儿住院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可适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称王女士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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