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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林 静 记者 徐志礼
工作中不慎被冲床压伤手指,导致八级伤残,协议赔偿后却又反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增加赔款。
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能否撤销?
4月9日,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以该补偿协议系受伤职工自愿签订,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诉请。
右拇指因公受伤,造成八级伤残
小邓在黄岩一家机械制造厂从事冲床工作,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4月11日,小邓在上班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右手拇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半个月后,小邓伤愈出院,被诊断为右拇指间关节处斜形离断。
厂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建议小邓休息3个月。
小邓右拇指的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被认定为为八级伤残。
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厂方当场支付3.7万元
去年9月7日,小邓和机械制造厂在该厂所在的街道工业办公室的主持下,签订了《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
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机械制造厂付给小邓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7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金等其他补助);小邓自愿放弃对机械制造厂的其他任何追偿权利(包括诉权);本调解为终结性调解。
协议签订后,机械制造厂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伤者反悔,认为赔偿标准显失公平
不久,小邓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且赔偿标准明显有失公平。
去年11月,小邓提起诉讼。
诉讼里,小邓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己之下才同意此赔偿方案的,请求法院撤销他与机械制造厂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由厂方赔偿给他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余元。
法院驳回诉请: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邓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说,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是否存在明显的有失公平的情况或其他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亦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原告小邓同意协议中的调解意见并自愿在协议中签字,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且双方签订协议时小邓的伤残评定已有结论,小邓应该对赔偿范围与金额有所了解,无证据证明存在乘人之危或胁迫等行为。
至于调解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之间存在着差距,也系当事人之间相互妥协退让的结果。
因此双方达成《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小邓请求撤销缺乏法定事由。
编后:
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小邓的做法无可厚非。
但在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再去推翻,诚如此案的判决,法律并不给予支持。
小邓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上有几点是做得欠妥的——
首先在工作时没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签订《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时没有充分了解相关法规,这也导致小邓没能有理有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小邓的经历值得其他务工者借鉴。
台州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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