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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工中不慎被冲床压伤手指导致八级伤残,协议赔偿后却又反悔诉至法院,称自己是受胁迫签订的协议,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增加赔款。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能否撤销?4月9日,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以该补偿协议系受伤职工自愿签订,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诉请。
小邓在黄岩一家机械制造厂从事冲床工作,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4月11日,小邓在上班中不慎被冲床压伤右手拇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小邓伤愈出院,被诊断为右拇指间关节处斜形离断,厂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建议小邓休息3个月。小邓的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同年9月7日,小邓和机械制造厂在街道工业办公室的主持下达成《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机械制造厂付给小邓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7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金等其他补助),小邓自愿放弃对机械制造厂的其他任何追偿权利(包括诉权),本调解为终结性调解。协议签订后,机械制造厂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不久,小邓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且赔偿标准明显的显失公平。同年11月,小邓提起诉讼,称自己是迫不得己之下才同意此赔偿方案,请求法院撤销她与机械制造厂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由厂方赔偿给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邓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说,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是否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的情况或其他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是行为人单方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众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亦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原告小邓同意协议中的调解意见并自愿在协议中签字,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且双方签订协议时小邓的伤残评定已有结论,小邓应该对赔偿范围与金额有所了解,无证据证明存在乘人之危或胁迫等行为。至于调解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之间存在着差距,也系当事人之间相互妥协退让的结果。综上,原、被告双方在街道工业办公室的调解下达成《工伤事故调解处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小邓请求撤销缺乏法定事由,故依法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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