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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港厢] 屋主捅死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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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面对侵害时,可以选择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不是任何“防卫”都是正当防卫。

  今天说的案子,就是关于屋主捅死劫匪的案例。

  熊某今年29岁,贵州人,在温岭打工。打工赚的钱不多,他想弄点钱。老乡曾某告诉他,以前的同事小梁和小樊住在一起,刚发了工资,找他们下手。

  去年8月31日凌晨,他们又带了两个小老乡小潘和小墙,一起作案。曾某望风,熊某上前敲门。小梁开门后,熊某说,他们在网吧犯了事,警察正在追他们,请求躲一下。小梁和小樊同意了。

  10分钟后,3人开始行动,一人爬到床上按住小樊的头,掏出刀架在小樊脖子上,威胁他拿出钱。另一人一拳打倒小梁,小潘趁机抱起桌子上的笔记本。

  得手后,3人往外跑。小梁不甘心这么被抢,追了出去。小梁追上拿笔记本的小潘,小潘马上把笔记本扔在了地上,继续逃跑。但小梁没有作罢,继续追,追上后他用刀子捅了小潘背部。小潘挣扎了下甩开小梁继续逃跑,小梁再次追上他,在其胸口又扎了一刀。这次小潘逃跑后小梁没有继续追,而是捡起了地上的笔记本回家。

  第二天,逃走的三人在城北一游戏厅内被警方抓获。这时,他们才知道,小潘被捅,心脏破裂死亡。

  近日,三个劫匪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8年到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年1月,小梁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温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小梁为什么不属于正当防卫?

  小潘等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小梁持刀追赶小潘,小潘扔掉抢到手的笔记本电脑,这时,小潘的抢劫行为已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但小梁仍然继续追赶并两次用刀捅伤小潘,最后致小潘死亡。所以,此时小梁对小潘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

  假如小梁正在遭受暴力抢劫时,反抗下捅死劫匪小潘,就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在遭受暴力抢劫期间,小梁有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稿素材由温岭检察院提供
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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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8: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看来被抢之后只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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