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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黄岩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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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7 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应急在线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现曝光黄岩区2024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期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台州市黄岩文标塑料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2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文标塑料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文标塑料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台州市黄岩飞天工艺品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飞天工艺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飞天工艺品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对4家承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厂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黄岩大美模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大美模钢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大美模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黄岩院桥道友工艺蜡烛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黄岩院桥道友工艺蜡烛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对高功率设备熔蜡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黄岩院桥道友工艺蜡烛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凯志塑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凯志塑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4月22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凯志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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