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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1日,卢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驶往椒江方向,途经某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步行通过该路口的金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后经交警认定,卢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送入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一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造成金某植物生存状态。伤者家属多次与卢某协商,均未果,故请求黄岩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3年3月2日,调解正式开始。金某的儿子金某建称,卢某负全部责任,其应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100万元。而卢某称,发生交通事故是实,理当赔付,但自己家庭经济困难,100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其无法承担。双方各执己见,互不退让,调解难度很大。眼看矛盾即将激化,调解员立即将各方分开,背靠背做工作。
调解员先对卢某进行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调解员对卢某说,作为事故责任人,卢某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卢某表示,自己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且前期已为对方垫付5.3万元。基于肇事车辆已投保,对此,调解员建议卢某既已垫付5.3万元,那就将这钱作为对金某家属精神损失的额外赔偿,而保险公司理赔款则直接赔付给对方。卢某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对金某家属进行释法,并表示事故既已发生,就不要一直纠结在事故中,毕竟生活还要继续,卢某的家庭情况摆在那,确实也拿不出更多的钱了。经过调解员不懈地开导劝说,金某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要求。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3月2日下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由卢某一次性赔偿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合计621800元。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就是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情绪普遍比较激动,对抗心理比较严重,彼此互不相让,容易使得调解过程陷入僵局。此时,一方面要求调解员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工作,另一方面要求调解员反复多次耐心劝说,这样才能使僵化的局面趋于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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