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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药店未作警示,消费者未看说明书,双方皆有责任
近日,温岭的王先生致电台州12345热线,反映其父亲几日前在某药店购买了一盒风湿贴,由于店员未详细告知使用方法导致其用药后出现皮肤灼伤现象,他要求药店支付医药费,但药店不承认是他们的过错,不愿支付。
据了解,王先生的父亲是一名环卫工人,文化程度较低,购买风湿贴后未阅读药品说明书,就直接将应该贴在衣服外侧的风湿贴当做普通膏药贴于皮肤之上,导致皮肤出现灼伤。
王先生认为,药店销售人员未告知风湿贴具体方法,才让自己的父亲出现灼伤,药店应该要负责任。而药店方面却认为,药品说明书上已经将用法标识得非常清楚,出现此类用药事故完全是因为王大爷不识字而擅自乱用药物所致。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调解中,温岭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药店的药师应该仔细问清楚药物使用人的基本信息,告知禁忌事项。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药物前也应该仔细看清楚说明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皆负有一定责任。
最后经调解,考虑到王大爷是一名环卫工人,药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一次性给大爷4000元现金。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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