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179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台州城事]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就可入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7-6-1 1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5毛钱就能买到市民的个人信息、不到2000元买到通话记录……网络的快速发展,也给老百姓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6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将受惩处。

    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同意
    作为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专门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该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同时,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自今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中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来源:台州商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7-6-1 12: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
赤裸裸的在网上官方公示。。。。。还用得着贩卖??????这就是二台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