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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期间是我区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19日至4月17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祭祖用火活动;
(四)禁止燃放孔明灯;
(五)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六)禁止在林区或林缘50米内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七)禁止在林区及林缘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八)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九)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十)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祭祖等新风尚。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坟墓集中区设立临时检查点,发现带纸钱、香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实行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等。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向村民宣传上山禁火通告;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责任制,设置森林消防警示宣传标志,并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违反本通告者,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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