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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多发,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当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
二、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
三、电动车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宜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点,存放点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存放点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并落实专人看守,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
四、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车,或者在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五、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通过“110”“96119”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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