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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近250万元,被判刑4年
本报讯(记者 颜玲佳 通讯员 张胭镧)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交通事故委托代付款,以备事故没处理完之前,受害方的治疗急需所用。事故处理之后,这笔委托代付款会转为赔偿金或者退还给交纳的人。然而,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女协警员林玉萍却利用职务便利,5年间挪用委托代付款近250万元,用于炒股票、炒黄金。
直到林玉萍调离岗位,实在瞒不住了,林玉萍才投案自首。7月2日,天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玉萍有期徒刑4年。
林玉萍1982年出生,2005年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内勤。当时,为了便于事故的处理,天台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在银行设立事故储备金专用账户,但也允许缴纳现金。林玉萍的工作就是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
2009年,林玉萍开始将有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直接纳为己有,当事人拿现金过来,她不开收据,直接占为己有。此外,她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林玉萍将挪用所得用于日常挥霍及炒股票炒黄金。
一起事故处理后,有一部分委托代付款要转为赔偿金或者退还给当事人的,已经私吞了这笔款项的林玉萍就拿新交过来的事故款填补。
一年年过去,这个漏洞越来越大。2012年底,林玉萍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不敢再继续挪用。这期间,林玉萍利用委托代付款凭证的开具和款项的收取没有明确分离,同时利用监管上的漏洞,在财务审计查账过程中伪造账目,在5年间侥幸逃过多次审计监察。
2014年,林玉萍被调到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工作,她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情再也瞒不住了,便变卖自己名下的两间民房并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之后,林玉萍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
剩余款项已没有能力归还,林玉萍只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林玉萍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玉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判刑4年。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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