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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商局发布07年八大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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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0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案例之一:

  新车发动机漏油  

  消保委调解整车调换

  2007年4月10日,消费者陈某以15.98万元的价格,从台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了一辆北京现代途胜SUV。上牌的当天上午就发现车子发动机漏油。

  于是,他赶紧把车开回该销售公司,并立即向黄岩消保委投诉。销售人员在对车子进行检查后,初步判断是由于发动机存在沙眼而导致漏油现象。

  新买汽车出现发动机漏油,陈先生感到非常沮丧,要求调换新车。销售公司当即与北京生产厂方取得联系,并表示给消费者换发动机,负责办理更换发动机的相关证件等费用,消费者陈某享受金卡会员服务,另外送6次保养。

  但是,陈先生不接受这个解决方案,坚决要求换车。后经黄岩消保委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由销售公司为消费者调换新车,并负责相关手续费用。

  本案例中,消费者所购汽车是发动机漏油,因此经营者对这方面没有异议,认可新车质量有问题。但是,生产厂方提出,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中“三包”商品目录中并没有包括轿车,且轿车购买上牌后再换车,就会给经销商、生产厂家造成较大损失,在轿车的售后处理方面,轿车生产厂方对已上牌照的轿车基本上不予换车的行业惯例。黄岩消保委则坚持,《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明确将轿车列入三包目录,在浙江省内发生的消费纠纷,应当遵循地方性法律法规,最终生产厂家同意为消费者调换新车。

  案例之二:

  洗脚摔倒骨折

  消费者获赔偿

  2007年1月9日晚,消费者陈先生来到某美发厅二楼洗脚,洗完脚下楼时不慎摔倒骨折。陈先生认为洗脚时服务员将其鞋子弄湿,直接导致他摔倒骨折。在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找到了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美发厅负责人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最后,双方达成共识:陈先生在当前医治腿伤上所花费的18500元减去农医保2500元后,剩余的16000元按照4比6的比例进行分摊,即由陈先生自负40%,美发厅方面支付60%,当场付清。双方对事情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商家,开门营业时,务必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对有危险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设置警示标语,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而消费者在尽兴消费时,也要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案例之三:

  神奇大变脸

  变成“痘痘脸”

  2006年7月16日,消费者蔡丽珍来到路桥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路桥某美容美发广场看到一则美容广告。在详细咨询了该美容术后,她花了12000元买了纯绿色产品,再花了23000元在万事发美容美发中心做脸部美容。同时,在经销商的极力推销下还参加其他美容项目,但做后不但没有年轻,反而脸部长满痘痘。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广告宣称的韩国高科技等,经销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且广告也未经相关部门准许,属擅自发布。

  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由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共计39600元。路桥工商分局也对被投诉方擅自发布虚假广告进行了查处和罚款。

  案例之四:

  商品房投诉案  

  为购房户挽回定金50万元

  三门县海游镇“南山幼儿园”负责人郭冬梅投诉:她于去年6月15日以50万元的定金订购了“紫云山庄”商住小区第77幢的一、二层商品房,面积共1513.14平方米(总房价450万元)。但此后,购置顶层房屋的业主将此屋的顶盖拆除,并另外擅自再加层建造。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建筑设计,对投诉人所订购的房子造成严重危害。为此,投诉人要求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要求被投诉方退还“定金”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三门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和县消保委受理了此案,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除了责成违规者取消“加层”行为并恢复房屋原状外,再由被投诉方“三门县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场一次性退给投诉方郭冬梅购房定金50万元。同时,原投诉方所购的商品房退还被投诉方。

  案例之五:

  婚礼宴上无司仪

  酒店赔偿两千五

  2007年1月21日,天台县一市民陈某与一酒店签订了《婚宴协议》,约定:陈某的婚礼于3月2日在该酒店举行;酒店负责提供司仪服务。

  3月2日,在陈某婚礼仪式上,应由酒店提供的司仪却始终未露面。多次交涉才知当天在该店举行婚礼的新人有好几对,人手不够,已无法按约为陈某提供司仪服务。此外,酒店在上菜时,未按约定,在客人用餐基本完毕时才端上冷菜,引起250余名宾客的不满。

  事后,陈某在与酒店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3月5日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消保委随即向酒店发出调查函,并指出该酒店未履行约定提供冷菜、司仪服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消费者精神和财产上都遭受了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接到消保委的调查函,酒店主动找陈某寻求和解。

  案例之六:

  白水泥质量有问题

  引发群体性投诉

  2007年2月初,王某等7人来到温岭消保委泽国分会投诉,称:2007年,王某等几位消费者在本镇一位姓伍的水泥经营户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的装饰水泥,用于装修卫生间、厨房及披墙壁等装潢。不到一个月,发现用装饰水泥作粘合剂所贴的瓷砖有不同程度的空心、与墙体驳离、甚至脱落。他们与经销商多次和解不成,要求泽国分会工作人员出面解决。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查明装饰水泥事件主要是装饰水泥的问题,同时也有泥水匠的不当使用问题。在事实与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温岭消保委泽国分会工作人员,分别于3月15日、3月20日,组织生产厂家、一级经销商、经营户伍某,进行定损,并主持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理赔协议。

  最后,受损消费者逐个领到了3000元至13200元不等的赔偿金,15位受损消费者共得赔偿金110060元。

  案例之七:

  除草剂除了草又除了菜

  2007年4月底,仙居县应老伯的大白菜地里杂草茂盛,于是他到仙居一家农资商店购买了55包江苏一农化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新型高效除草剂“×××牌盖草灵”。

  10天后,洒过药的大白菜叶面开始发黄。于是,应老伯立即找农资商店反映情况。店主解释说,可能是因为地里原先施过复合肥的缘故。可是,又过了3天,应老伯发现大白菜的菜心也开始腐烂了。

  为了确认是不是除草剂的问题,应老伯将一包15毫升的“盖草灵”,按照使用说明用15斤水稀释后,在尚未用药的2分地上作了试验。4天后,蔬菜全部出现叶茎发黄枯萎现象,然后又从菜根处开始腐烂。应老伯断定,蔬菜腐烂完全是这些除草剂造成的,经济账一算损失近10万元。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厂方补偿给应老伯1.8万元。

  案例之八:

  责任期限还未生效

  保险公司借口拒绝理赔

  王连方于2006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玉环支公司投保“建房综合险”,11月动工建房时发生一名施工人员受伤事故,用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后,王某凭保险单及医疗发票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而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保险单上注明:自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消协在调查中发现,该保险公司并没有与王某签订相关保险合同,只在保险单上约定了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期限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都是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格式条款来填写,并没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并且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保险责任期限”。

  由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该“保险责任期限”不能生效的过错在于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单约定赔付医疗费用8000元。

  

  相关链接:  

  200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与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方面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不断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消费者是市场的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市消协表示将围绕今年主题,组织安排多种形式活动,如经常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消费维权难点点评,评选并公布消费维权重要事件、建议、消费领域不良习惯等。在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方面,以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商品的社会监督;以银行、保险、交通、电信、供电等公用服务为重点,继续加强对服务行业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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