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223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说黄岩]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骗提公积金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5-17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近日,某单位陈某某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案件相关材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移送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这是自相关职能移交后我区首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的公积金案件。

据悉,当事人陈某某在网上加了一名“黑中介”微信,由“黑中介”提供虚假的还贷材料,并在上面签字按印,后于2023年7月24日以此份材料成功提取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180000元,并支付了“黑中介”一笔手续费。案发后,陈某某非常后悔,他表示中介反复保证这样做没有问题,他也就信以为真,谁知酿成大错,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提取使用,专款专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说,“比如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国、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使用。”

现实中,这笔金额不菲的“不动产”仍然会让某些人动了心思。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陈某某归还提取款项并处罚款13500元。

缴存人员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也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缴存人员切不可利用非法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今日黄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