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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日起施行
0至3岁婴幼儿是“最柔软的群体”。如何呵护他们健康成长,实现“幼有所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民生关切。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下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规定,将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准》首先指出,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办托条件方面,《标准》对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其中,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要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内部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此外,托育机构还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例如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来源:台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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