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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深夜翘班约偷桃 不慎溺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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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院:自担主责,好友酌情担责25%

夜班期间偷溜出来,与好友一起去田里偷摘村民的桃子,不料失足滑入池塘溺亡。死者家属将涉案村委会、就职公司和好友诉至法庭,要求三被告为这起意外事故担责。日前,黄岩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好友赔偿原告家属30.6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相约偷桃解馋,一人不慎溺亡

90后的小夏在黄岩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去年7月17日凌晨,小夏值夜班,跟好友小方在聊天中,触动了肚里的馋虫。两人一拍即合,打算趁着月黑风高夜去田里“顺”些桃子尝尝鲜。

当即,小夏翘班溜出跟小方一起来到新前街道某村,瞄准一块田地趁着夜色开始动手。突然一声“啊”,小夏不慎滑入田地中央的池塘。小方慌了手脚,找来棍子试图将小夏拉起,想呼救又碍于当下身份是个“贼”,多次施救后无果报警救助。待警方赶到时,小夏已溺水身亡。

该池塘系当地村民汲水灌溉农田之用,约20平方米,水深约三四米,周围未设有防护栏、警示牌和路灯,事发后该池塘被填埋。

村委会、公司和好友被诉担责

小夏的意外溺亡,对他的父母来说犹如晴空霹雳,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他们认为,虽说小夏是自身失足溺亡,如果当时好友小方事前加以劝阻,或者事发后采取有效施救措施,小夏可能还会有一救;如果事发池塘设有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经过都不会受到人身损害的威胁;如果就职公司尽到管理职责,小夏也不能够随便外出,这场悲剧可能就会避免。

悲痛之余,小夏父母找到事发当地村委会、模具公司和小方讨说法,多次协商未果。去年年底,小夏父母将涉案村委会、模具公司和小方诉至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65.63万元。

法院:自担主责,好友酌情担责25%

村委会、方某、模具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三被告是否需要对小夏的意外溺亡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夏因偷摘农作物不慎滑落水塘溺亡,事实清楚。小夏作为心智成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实施的是违法行为,没有充分预见“半夜无照明视线不清、雨后路滑、环境不熟悉”等危险因素,也没有小心谨慎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故小夏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小夏溺亡的水塘是自然形成,该水塘位于涉案村地界内,系该村村民灌溉所用,村委会作为水塘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负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仅限于在对水塘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不能苛求村委会采取“架设防护栏、警示牌、照明灯”等措施帮助偷摘农作物者防范安全风险。因此,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夏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模具公司是小夏工作的企业,但小夏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公司无法限制小夏的人身自由,也无法提前预知小夏外出后可能从事危险的活动,事故也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因此模具公司并无管理瑕疵,对小夏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而小方作为和小夏一起偷摘农作物的同伙,未充分预见到实施偷盗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劝阻小夏实施危险的违法行为。在小夏滑落水塘后,也未第一时间采取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故其对小夏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经过,酌定小方承担小夏的死亡造成损失的25%,即28.61万元。小夏在本案事故中死亡,其父母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小方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为宜。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小方赔偿给原告小夏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6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通讯员 王亚红 林静 记者 谢雅婷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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