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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岩] 黄岩首个涉“套路贷”诈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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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2: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借款15000元,要打30000元借条,扣除“砍头息”、服务费等,实际出借10750元,2个月收取高额利息15750元后,由他人持借条起诉,要求归还“借款”30000元。
近日,黄岩法院开庭审理辖区内首起涉“套路贷”诈骗案件,妄想靠“套路贷”赚钱的被告人认罪伏法。


案件回顾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蔡某认为放“高利贷”赚钱快,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多次向他人放贷。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七名被害人原打算向蔡某借款金额合计47000元,然而蔡某实际交给七名被害人的 “本金”加起来仅有32050元,拿回来的借条金额累计高达105000元。蔡某以每万元每天利息100-160元不等的高利在短时间内向借款人收取了41350元“利息”,并在部分借款人无力支付后,与王某密谋,由王某持部分借条诉至法院,否认实际出借金额不足、已收取高额利息等事实,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借条所载金额。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蔡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了尚未起诉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借款本金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以案释法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简单说,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上文案件中:
▲蔡某交付借款本金时收取“砍头息”,额外约定“手续费”“家访费”“服务费”等不符行规的高额费用。
▲蔡某要求借款人出具的借条金额远大于实际借款金额。
▲由不是实际出借人的王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时仍按虚增金额主张。
▲王某在民事诉讼中否认与蔡某认识,否认或隐瞒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等事实。
以上行为就是典型的“套路贷”,司法机关将予以严惩。

法官提醒
法律对“套路贷”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出借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应恢复到借贷之前的状态。
因此本案判决同时明确:
1.被告人已经收取的被害人支付的本息,均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2.对已支付钱款大于实际到手借款金额的被害人,差额部分由被告人返还被害人。例如本案其中一位被害人戴某某实际借到手8200元,后陆续支付了利息14000元,判决追缴被告人5800元返还戴某某。
3.对实际已支付钱款小于实际到手借款金额的被害人,仍要向被害人追缴差额部分。例如本案其中一位被害人赵某某实际借到手4800元,后仅支付了利息900元,未归还其余欠款,故判决追缴其未还借款3900元上交国库。

延伸阅读
对于民间存在的套路贷、高利贷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


来源: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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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09:03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这不就是高利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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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05: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套路贷,害了多少个家庭,必须重判,本案判得太轻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其实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也不是个好现象,它是套路贷的前凑,有多少人还不上信用卡而走上了套路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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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3:22 | 只看该作者 IP:浙江省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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