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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随便倒个垃圾,你们就罚我这么多钱?”
日前,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口中队办理了首例首例单位随意倾倒垃圾案,对生活垃圾乱倾倒进行重拳打击。
案情简介
日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口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江口街道绿园路与永灵路交叉口时,发现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情况。经查,生活垃圾是当事人某某公司倾倒的,当事人表示垃圾主要是一些干净的废布料,倾倒了6袋,每袋20斤左右,倾倒量约为120斤。执法人员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案件剖析
此案件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次将单位作为垃圾分类案当事人进行立案,不论是在当事人确定上还是处罚数额上都属于“吃螃蟹”,对后续此类案件办理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案件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上。由于首次发现倾倒行为时,现场未发现有效指向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执法人员不能当场确定当事人。经多方查证并加强巡逻,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再次进行违法倾倒时当场抓获当事人,经现场调查取证,最终确定该公司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口中队负责人王勇表示必将严格遵从通告内容部署,通过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亮剑”,进一步规范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对类似垃圾分类案件将进行着重处理。
同时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干净布料属于可回收物,日常可将其投放到蓝色垃圾桶,污染布料则属于其他垃圾,需要将其投放至灰色垃圾桶。
来源: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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