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搜索

编辑推荐

查看: 16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说黄岩] 违反公司制度被“炒鱿鱼”不服诉至法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7-2 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IP:浙江省台州市
法院: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无需支付

运钞车驾驶员陈某在押运过程中不慎碰撞他人车辆,知情的情况下却驶离现场,该起交通事故给押运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陈某没想到被公司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陈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以违反单位制度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陈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陈某在安邦护卫从事驾驶员工作。去年11月10日早上,陈某驾驶运钞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却未及时停车处理,而是驶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全责,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为此支付理赔款17459元。同年11月20日,安邦护卫以陈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并征得工会同意,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向黄岩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驳回。今年3月21日,陈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安邦护卫支付经济赔偿金45000元。
陈某诉称,他是一名押运车驾驶员,当日有押送运钞任务,根据公司规定,他首要职责是确保押运物的安全准时送达。对于事故处理,安邦公司有一套自有机制,在轻微交通事故与押运任务面前,他以押运任务为重,系正常履职行为,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事故,没有严重失职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安邦护卫辩称,事故发生前,安邦护卫曾多次组织员工对公司制定的《暂行规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学习,陈某在参加人员处签名确认。《暂行规定》规定了员工因主观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公司造成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可认定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财产损失”指含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在内。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依法依规、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陈某驾驶运钞车与他车发生碰撞,未进行妥善处理即驶离现场,该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7459元,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安邦护卫根据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即使陈某对安邦护卫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单位规章制度有异议,但无论事故大小,其在知晓后却驶离现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亦违背了作为驾驶员的基本职业道德,更不能以押送任务来对抗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故法院对安邦护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今日黄岩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公网安备 331003020000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